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股权分割。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实践中,公司、企业股权处理的难点在于:
1、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
2、公司、企业增资、股息、红利性质如何认定;
3、股权的实践分割操作;
4、双方都不要或都要股权的处理;
5、股权分割操作中,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冲突以及与《公司法》规定的衔接。
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离婚时,股权分割必然会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离婚时不应一并处理夫妻股权的分割。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妥。理由是,入股是一种常见的投资行为,目的在于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夫妻基于股权而实现的收益当属《婚姻法》第17条“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规定的共同共有范围,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人股,自己做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践中如果没有证据是不好解决的,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结果往往也可能是“价值高、评估低”。在对方有公司、企业股权且有转移的可能时,可以申请法院对于股权进行冻结,在诉讼期间不允许股权的转让交易,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的认定和处理上既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又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时,在充分考虑法人的财产权、经营权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经济增长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多种形式地处理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尤其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股权分割过程中,由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为一人公司,即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可以通过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夫妻中的一方来解决,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自然没有问题,转让给夫妻中的一方,就导致了一人公司的情形,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也是认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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