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爱人去年结婚,到现在整一年。现在我们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我们的情况如下:结婚时,我们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分到我应得的家产吗?
解答分析
根据你的情况就该房屋来说,该房屋主要是由你爱人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你可以获得一半的产权,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可以认为是你爱人向你借款买房,你爱人可以在偿还你的借款的情况下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问题2: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办理离婚。她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解答分析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如果女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女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问题3:一方为挽救婚姻作出较大努力,能够多分财产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分得本单位福利房一套。 该房产按福利价支付8万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龄和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现该房产按市场价约折40万元。女方认为离婚时拥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并要求男方按市场价支付女方20万元。一方面,男方现无此支持能力,否则将造成离婚后男方负债生活。此外,男方还认为为挽救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显然努力不够。另一方面,女方拥有一定财产,并且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寻求房产。
请问这房产究竟该怎样处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态度是否对最后的财产判决有影响?
解答分析
首先,对于这所房子的价值,应按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在男方无力给付房子一半价值给女方,而女方有能力给付男方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分给女方,由女方支付20万元给男方。这样男方可以租房居住,也不会有经济困难。如果将房子分给男方,男方又无力支付给女方房子一半的价值,对女方来说,显失公正。
第三,挽救婚姻的态度对财产分割是否有影响,我国法律并无此类规定。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问题4: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怎么办?
男青年张某,1997年与其妻子曾某在北京打工一年,回家时工头共支付了8500元工钱,由妻子去领回,他在旁边数过数目,后来这钱就一直存在了妻子娘家。当张某向妻子要钱时妻子说没有,都存了定期,存折在其娘家,但张某未见过存折。1998年张某患了肾结石,由妻子照顾他。当时夫妻关系还很好 ,所用的医疗费、生活费都是张某的母亲支付的。因为当时一人生病,另一个要照顾对方,所以都未做工。张某的母亲是带人上东北的包工头,张某妻子的叔叔是总工头,他还差张母3000多元工钱未结,于是妻子曾某直接到其叔叔叔手上领了3000元,其后钱也不知所踪,大概也被其妻子存入了娘家。现曾某到法庭起诉与张某离婚。
请问:
1、曾某以结婚5、6年无小孩是男方有病为由要求离婚(只到私人诊所看过未到正规医院诊断),法庭可以判决离婚吗?
2、如果调解或判决离婚,男方张某可以要求其妻曾某拿出那二笔存款来,平均分割吗?如果可以,男方张某无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那笔存款,现在可以通过哪种途径取证?应取得哪些证据?怎么取证?
3、如果其妻以那些钱都已在夫妻生活中消费殆尽,张某应该怎么办?举哪些证来反驳?
解答分析
1、其妻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并非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判。
2、第一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第二笔存款则是张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何取证,取何证据,只能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3、如果其妻主张钱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张某只能举证证明二笔存款仍然存在。就目前情况而言,张某举证将非常困难。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问题5:结婚后互相经济独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自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我在单位分得二室一厅住房(单位公房),后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作价49000元,在结婚财产上,女方只是购买了2样家电和部分床上用品(共约4000元)。2000年9月办完婚礼后,两人才住到一起,婚前、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收入支出都由个人负责,财产没有和在一起。2001年2月,女方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且索要房款的一半(3万元),以及部分家电与家具。我感觉不仅受到感情的欺骗,还要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谁能帮我?我该怎么办?
解答分析
女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经过8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经过8年,所以该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不用补偿女方。对于贵重的家庭财产,应当经过4年,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由于男女双方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因此自1998年12月登记以后的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男方的建议是同女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就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问题6:离婚财产中的股票必须兑现吗?
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到法院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我们手头上有价值十二万元的股票,但我年初买入时花了十六万两千元,现在行情处于低谷,随时都会出现转机。妻子一定要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股票兑现平分,那样的话,我们只能割肉。希望专家给我一个好的建议。
解答分析
对于这样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同妻子协商解决财产纠纷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如果她要求变价是不太合理的,那么丈夫可以补偿给妻子相应的现金,从而不分割股票,也可以平分股权,如果她同意的话。
相关法律规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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