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情大致是:2008年于女士(化名,本案原告)与张先生(化名,本案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由张先生保管双方的银行卡。2011年双方感情破裂并分居,于女士委托本律师将张先生起诉到了朝阳区法院要求离婚。
在分居过程中,被告张先生持于女士银行卡到大望路建设银行一台提款机处私自取走了卡中的存款2万元,后被于女士发现便办理了挂失手续。庭审过程中,我方指出这一事实,并要求张先生拿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没成想,被告张先生声称双方结婚以来自己从来没有见到过于女士的银行卡,各自的银行卡都是由各自保管。进而又诬陷取款是于女士所为,要求于女士承担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由于取款日期太久,取款录像已无处可寻,故本律师只得另想办法。
第一次开庭后,本律师便前往建设银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发现在二人结婚之初,张先生就曾拿着于女士的银行卡到柜台取过现金并在单据上签了字。不仅如此,分居后在张先生私自取款时在同一时间、同一台取款机上还取走了自己银行卡中1万余元现金。取得这些证据后,本律在法庭上拿出了张先生在两人刚结婚时持于女士银行卡到柜台取款并签字的原始单据,以此证明婚后张先生曾使用过该银行卡,其声称各自银行卡由各自保管、自己从来没见过于女士银行卡的陈述纯属谎言;然后,本律师又拿出了银行出具的在同一时间、同一台取款机上张先生和于女士的银行卡被同时取款的纪录,该纪录显示两张卡取款的前后时间间隔不到一分钟,结合二人早已分居、互不来往的情况及常理分析可知,该取款行为只能由一个人完成,即或者是张先生,或者是于女士。那么根据张先生在法庭上声称婚后各自银行卡由各自保管的陈述,首先可以推论出张先生是一直持有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的。那么,又根据两张卡在同一时间、同一台取款机被取款只能由一人所为的事实,加上于女士银行卡在被取款之后不久便办理的挂失手续的情况就完全可以推论出分居后于女士银行卡被取款的事实只能是张先生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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