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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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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如果把现金财产进行了转移,如何认定?

时间:2012-2-2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离婚期间如果把现金财产进行了转移,如何认定?


我前年再婚,对方有一个女儿,去年买了新房,但房产登记在他女儿名下。去年年底,我单位建经济适用房,当时他说要买来增值,他拿了11万出来,并约定买房后按收益比例存入各自户头(我们两个的现金一直分得比较清楚)。今年,这个男人由于结婚两年多没有从我和我的家人身上得到任何利益,竟然开始在精神折磨我,把我当佣人一样使唤,甚至公开在外面说:你拿25万就给我走人(经济适用房大概能有25万收益)!我想咨询,如果离婚,他女儿名下的房产我有可能分割吗?婚姻期间购得的汽车,股票收益也可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吗。如果在此期间,如果他把现金财产进行了转移,如何认定??
答:他女儿名下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汽车、股票如是两人名下的,可以要求分割。
现金转移情况较复杂,不能概论。
确有需要,可以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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