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设立的公司,在结婚5年后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时有了很大的增值,则该股权转让款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因该股权为婚前取得,婚后将其转让,应为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变,但该股权有了增值,增值部分包含了婚前及婚后5年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成果,那么增值部分里有多少可归属于婚前的贡献,又有多少属于婚后努力的成果呢?这中间的比例很难确定。
对于此种情况,钟涛律师认为该股权转让款中属于一方婚前投资的出资额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股权增值部分,应按照婚前及婚后的实际持股时间,公司在婚前及婚后的具体经营情况,双方对于公司经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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