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设立的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分红收益,如何认定?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事实上,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删去了“贡献”的条款。虽然,是否有贡献,在正式的司法解释中被删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婚前财产在婚后处置的收益中即包含基于婚前财产本身的价值及增值,也包含婚后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等等。
(1)如房屋和股权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则视为一方已将其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通过处理婚前财产取得的婚后财产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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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去除一方婚前财产的份额。其增值部分包含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婚后投资取得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人民法院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原则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作出综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