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股票、基金、黄金或古董在婚后的增值及转让款,如何认定?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财产在婚后转让的,属于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换;如在抛售时有增值,该增值应认定为婚前财产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增值部分还是转让款都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
TAG: 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 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 公证约定 婚前房屋 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