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婚前的储蓄及购买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如何认定? >

一方婚前的储蓄及购买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如何认定?

时间:2012-2-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一方婚前的储蓄及购买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如何认定?
 
 
【上海房产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羊(原物)和羊毛(孳息),果树(原物)和果实(孳息);及法定孳息,如房屋(原物)和租金(孳息),存款(原物)和利息(孳息)。

  该条款的表述较为法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哪些属于孳息,哪些属于自然增值,应如何认定?事实上,该条款在实践中确实也涉及到多种纷繁复杂的情况,因而,法院在认定上也各有不同,存在较大的争议及自由裁量的空间。
 
  储蓄及债券及所产生的利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TAG: 婚前财产 婚后升值 增值升值 离婚分割 分割原则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共同财产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