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客户咨询】
我丈夫在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80万元作为出资,与三个朋友一起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他持有公司40%的股份。几年下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净资产已经达到上千万。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对于当初在公司出资的80万元,他提出给我40万现金作为补偿,我不同意,我认为公司的股权已经大幅升值,应该对股权进行分割。请问律师,他在公司的股权是否应当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可以,该怎么分割?(南京周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股权),无论其登记的为一方还是双方,都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因此,你丈夫提出仅分割当初的原始出资金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对在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
至于如何分割,首先你们可以协商根据公司的现值和他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由他向你支付相应的现金作为补偿。如果对公司的现值有争议或需要具体明确,可以先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他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确定。其次,如果打算直接分割股权,则应当就他拟转让给你的股权份额达成一致,并征求其他三名股东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且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也只有关于股份或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缺乏针对离婚股份或股权分割的特别规定。因此,我们对王牌婚姻律师网在2010年所代理的涉及到公司股权处理的离婚案件的分析,我们罗列出在离婚案件中与公司股权分割相关的争议问题并对部分较常见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由于问题均来自于真实案例且皆为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出现的争议焦点,值得引以为鉴。
一、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问题
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股权的主体应当具有夫妻身份,且夫妻股权必须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
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只有符合上述特征的股权才可以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的股权并予以分割。
二、关于“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出资”问题处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5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三、关于“夫妻共有股权价值”的认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应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股权的价值可以通过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来测算。①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②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③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④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四、关于“一方以隐名方式控制的股权的分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处理。
五、关于“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
目前,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存在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判例。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效力认定的判断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按上述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为有效,不着重考虑股权转一方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
否有效,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外,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意串通、损害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着重考察受让人是否善意。
六、关于“股权分割中涉及案外人利益纠纷”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公司的情况,在离婚时处理原则与合伙情况类似。应当注意的是,在以股份转让形式处理夫妻共同出资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对于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股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记名股票的,按照记名股票转让的程序分割;属于无记名股票的,由持
有股票的一方将股票的一半交付给另一方即可。
关于“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
七、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不管夫妻双方同时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还是以一方名义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只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且无婚内财产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在协议离婚时,夫妻一方名下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协议约定了离婚后该份额归另一方所有,或者部分份额归另一方所有的,该约定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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