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自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大家对于该解释的房产规定都有所耳闻,知道一方的房产永远是一方的房产,不能再靠结婚来取得房屋产权共有了,离婚时无权分割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简单几句法律条文原因不能覆盖生活中的全部情形,总有些其他形式的问题没有包含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例如
1、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认定一套房子到底属于谁主要看产权证登记在谁的名下,其次看有无约定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第一、婚姻法强制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其中一些条款例外处理,例如婚前一方签订预售合同购买房产,婚后取得产权证,这样的房产还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第三、如果是夫妻婚后购买,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的名下,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如果父母全额出资,那么此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父母只是出首付款,其余名义以子女一方的名义贷款,那么此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第四、如果夫妻婚后,由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此房产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均等份额来分割。注意此情况不同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第七条,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分割方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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