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贷款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婚后夫妻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似乎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钟涛律师认为,上述法律制定的有漏洞的地方,有待完善。
第一款,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根据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可知,这么制定为了保护父母的出资而制定的,那么该出资应理解为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款,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来按份分割,这个也认为是比较公平的,有利于双方各自出资共同购房,避免非房不嫁等不好风气滋长。
钟涛律师指出,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贷款购买的情况,此类情况与上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2中情况根本不一样,那么此类房产离婚如何分割呢?
【案例分析】
张民和李丽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张民父母出资50万,夫妻贷款100万,购买一套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房子。2012年,双方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该房产目前升值到200万,产权登记在张民名下,该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解答,本案中张民和李丽的情况不符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任何情形,属于法律遗漏的情况,根据原来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该房产依然属于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首付酌情可以考虑。房产可以认为属于张民所有,但是要将市价的一半左右金额补偿给女方。
可能有的读者会质疑?这么做不是违反了保护父母出资的立法本意了吗,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怎么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呢,正如钟涛律师上述所讲,适用法条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本案中,张民的父母不是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而是出首付,其余是夫妻一方张民贷款购买,也就是夫妻共同投资和欠债的行为,也是有贡献的,所以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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