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李女士于1999年5月嫁到丈夫王先生所在的小王庄村。婚后夫妻俩与王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并一起从事本家庭所办的私营企业的经营。李女士担任该企业的会计工作。当时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01年6月王先生一家决定翻建新房。全家从经营所得中出资30万元在老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层楼房的别墅一幢。2005年9月王先生在外跑业务期间,染上了吸毒的毛病,导致王李俩人感情破裂,现面临离婚。
争议焦点:该套别墅可否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界限。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就房产而言,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或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以及以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其他共同收益所购买的房屋均属于家庭共有房产。对于家庭共有房产的产权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由家庭成员按约定的份额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等额均分。
由于离婚时分割家庭共有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家庭成员间的共有关系和夫妻间的共有关系,因此,离婚中分割家庭共有房产的,夫妻双方必须首先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从中先分割出属于夫妻享有的部分,然后再就此部分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将其享有的部分对外转让,应注意保护其他家庭成员作为房产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当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共有房产的分割时,法院会首先要求当事人与家庭成员进行析产确权。析产既可以通过家庭成员进行协商,以达成房屋分割协议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在析产期间法院一般会中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待析产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在中止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既达不成房屋分割协议,也不在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析产,法院也将恢复对离婚诉讼的审理,但不会在判决书中对房产直接进行处理,而是告知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就房产问题另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