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下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原则
钟涛律师按: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国内引发婚姻房产问题大讨论,报纸,专家,铺天盖地的报道,但是,还是有不少客户一知半解,特别是每家的情况总不相同,到底是否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充满不少疑惑,在此,钟涛律师结合法规和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如果是婚后夫妻出资购房,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要按照房子现在市场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最后,如果,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从总房价中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付给另一方房屋剩余价值的一半,得房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论产权证是婚前办理,还是婚后办理,只要签订合同时间在婚前,那么此房屋产权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钟涛律师提醒一点: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此情况同上述3条的内容。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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