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儿媳妇名下,请问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即使有证据证明首付和按揭确为老人所付,但是房产证上只写着儿媳妇的名字,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客户咨询】
2009年,儿子结婚时,周先生自己出钱给儿子买了房,首付和按揭全是他出的,但房产证上写的却是儿媳妇的名字。周先生当时也没多想,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希望小两口生活幸福,但前一段时间,儿子和儿媳妇闹了矛盾,周先生担心,万一儿子和儿媳妇离婚了,这套房子是不是就要白白送给儿媳妇了?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即使有证据证明首付和按揭确为老人所付,但是房产证上只写着儿媳妇的名字,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当时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则为儿子的个人财产。根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但是这个案例是登记在了儿媳的名下,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
1、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让房产,可以采取夫妻双方联名购房的方式,将夫妻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有权向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这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属于变更登记,此项业务无需纳税。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具体办理手续为,夫妻双方应亲自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见文书范本),并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3)结婚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