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并取了外国姓名,后又在我国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表述其姓名?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答:我们认为,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对于有中文姓名但定居境外的当事人,无论其是否有中国国籍,均可以先写明其中文姓名,然后以括号注明的方式按其所惯常使用的文字,写明其在外国使用的姓名。
对于无中文姓名的外籍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曾以该当事人的中文音译姓名作为其姓名,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过中文姓名的,比照前述办法处理。
另外,对于外国国籍当事人的住址等问题的表述,如有必要,也可参照前述办法处理。
解析:随着涉外案件的增多,外籍人士在判决书中如何表述也应当予以规范,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不可能以英文为主文,只能写中文。应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外籍人士名字的拼写是否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