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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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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时间:2011-8-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今起,由省高院和本报联合主办的“商报法律论坛”正式推出。以后,“商报法律论坛”将围绕我国立法、修法及法律实施运行中的热点、民生等问题,不定期举行。论坛通过司法界、法学界、律师界等法律界权威人士的思考和智慧碰撞,在中国法制进程中表达我们的声音。

  核心提示

  修正后的婚姻法运行已近10年,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新的法律问题———

  法官指出,目前办案中,涉及分手费、青春补偿费、财产分割等都是难题;

  律师指出,离婚案件无过错一方的赔偿问题,取证太困难。

  法律学者提出,现在探讨婚姻法,大多数人都是站在男强女弱这样一个立场,建议完善婚姻立法,必须站在男女真正平等的立场来谈,因为未来的弱势也可能是男性,保护弱者就是保护男性,在离婚诉讼中赔钱的很可能是女性。

  “婚姻越来越脆弱,过去的婚姻是坚如磐石的‘石器时代’,而到今天却进入了一个一碰就碎的‘瓷器时代’”。昨日上午9:30~11:30,由省高院和本报联合主办的“商报法律论坛”首次论剑,两名法律学者、四名四川三级法院的法官、八名律师组成的专家团队齐聚本报,就当下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各抒己见。对于这次论坛的成果,省高院将梳理完善后上报最高法院,以期对完善婚姻立法起到一定作用。

  从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人们常说的“七年之痒”并没有依据。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指出,从离婚的时间段来看,有这样三个离婚高发期:刚结婚就迅速离婚的;孩子在10岁左右离婚的;孩子成年之后离婚的。若要从中寻求规律,那就是夫妻离婚,考虑孩子的因素要多一些,孩子在10岁到18岁之间的夫妻离婚的,相对要少一些。

  “我们的离婚率在上升,这恰恰说明我们现在更自由了。上世纪80年代离婚率很低,离婚率低并不代表就很幸福。”电子科技大学法学教师黄小洵认为,目前社会的包容度在增加,离婚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解决好离婚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离婚率的上升,使得婚姻越来越脆弱。我们应该加强对婚姻的教育。”四川大法学院副教授张晓远说,现在离婚越来越草率,有数据统计,70%的离婚都是不该离的。为什么不该离?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婚姻到底是什么。“人们常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那么婚姻和爱情是什么关系?没关系。爱情是什么?有人说爱情是鬼魂,听说的人多,见到的人少。美国一位教授说,爱情就是在一间黑屋子里面寻找一只猫,可能这只猫已经跳出房间,但人们还在苦苦寻觅。大家在以爱情来衡量婚姻时,就会对平淡的生活产生厌倦,就会抵不住诱惑,与其在悬崖下面准备消防车,不如在悬崖顶上建围栏。”

  观点争锋 之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赔偿取证难 “10起案件只有1起获法院支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项制度本身是在保护无过错方,但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

  问题

  法官:离婚审判 财产分割是难题

  “在审判实务中,涉及财产的分割,是法官比较困惑的。”来自武侯区法院的法官介绍,作为一线审判人员,他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包括,婚前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以及同居财产的分割等。“目前我国婚姻登记没有联网,当事人在要求分割同居财产时,无法确定其是否已婚,有可能损害到其合法配偶的权益。”

  当前,很多年轻夫妻按揭房屋,婚后共同贷款,在离婚时又没有还完,房产增值或贬值的部分如何来进行划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针对当今很多当事人起诉要求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以及附条件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都是法官们比较困惑的问题。

  律师:离婚损害赔偿 取证太难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项制度本身是在保护无过错方,但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

  “我代理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目前没有一个得到法院支持。”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指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取证太困难,婚姻法规定举证责任在无过错方,这就导致了收费取证的私家侦探盛行,而这些机构因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获取“出轨”证据,法院一般不予认可,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某维权中心就是因为非法取证,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川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律师指出,一方面取证困难,另一方面获得赔偿的数额也很不可观。“我最近办理的10多个案件中,只有一起获得法院支持。不过10万元的赔偿额,法院只支持了6000元。”李凊律师说,该案件中女方为收集证据天天跟踪丈夫,所付出的成本已远远超过6000元,且在赔偿标准上,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法律明确,一方有过错时,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上,采取可不分可少分的形式。”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在离婚案件中,对有过错一方的责任进行明确。

  婚前按揭买的房,离婚怎么分?

  张承凤: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征求意见时,初稿里有这样一条,婚前按揭买的房产,如果在结婚前已经支付了总房款的5成,那么这个房产就是婚前财产,不会成为婚后财产;如果没有到5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条款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如果单从法律层面看,买房和按揭是两个法律关系,但婚姻家庭关系是极其复杂的,我们不能单纯地只考虑法律关系,而不顾及人身关系。这之后,征求意见稿将此条款进行了修正,修改为婚前按揭买的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婚后按揭的部分在离婚时需要当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就又涉及到了增值和贬值的问题,因为当时按揭款只有10万,但现在房产值80万,这个财产又该如何分割,法律并没有明确,所以这个问题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毕竟在司法实践中这类问题已经大量涌现。

  展望

  女性越来越强

  以后离婚赔钱的很可能是女性

  黄小洵:电子科技大学法学教师

  我们来探讨婚姻法,大多数人都是站在男强女弱的这样一个立场,但最近10年,我发现女性的地位在大幅度的提高,而且还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有时候会说这样一个观点,我们以后会不会进入“后母系氏族社会”?所以探讨婚姻法,我认为必须站在男女真正平等的立场来谈,而不是站在要保护弱势这个位阶,因为未来的弱势很可能是男性。以后在离婚诉讼中赔钱的很可能不是男性,而是女性,就像麦当娜,离个婚,赔了老公5000万,随着女性越来越强,我们现在探讨的保护弱者很可能就变成了保护男性。

  同时,我们在探讨离婚损害赔偿,都说过错方绝大部分是男性。但是从目前男性出轨来看,对象当然大部分是女性,但也不排除出轨的对象也是男性,现在婚姻状况已经很多元了,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时常发生的。所以在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时,我们不需要再提性别,而是站在真正平等的立场。此外,在立法时,我们必须要加大对子女的保护。在抚养权问题上,不是说孩子就应该跟着父母,而是应该看夫妻双方谁更有抚养小孩的优势。

  观点争锋 之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改名《家属法》?叫啥名都应保护尊重人权

  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政治影响婚姻,到今天的婚姻自由,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婚姻家庭观念从道德意识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规范的力度和范围应当如何掌握,仍然是个极具难度的课题。

  问题

  婚姻家庭关系规范的范围

  法律如何掌握是难题

  “无论社会发展如何,婚姻法的制定一定要想到婚姻自由的原则。”省高院法官介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男女公平极为重要。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政治影响婚姻,到今天的婚姻自由,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婚姻家庭观念从道德意识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规范的力度和范围应当如何掌握,仍然是个极具难度的课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着手相应的司法解释,并且也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届时一定会有一个相对更符合公众意识、更能适应社会需求、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成都中院的法官介绍,婚姻法调整的是家庭婚姻关系,有观点认为,《婚姻法》是否改叫《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更为合适。“不论叫什么名字,都应当从保护人权、尊重人权出发。”对将来婚姻法的走向,法官指出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就是要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就是尊重当事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第二男女平等,如何从形式上向实质上实现过渡;第三就是儿童利益的最大化;第四保护婚姻之外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展望

  将来家庭关系核心是母子关系

  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婚姻越来越不稳定,越来越脆弱,将来的婚姻家庭的核心关系是什么?是母子关系。母亲是质子,小孩是中子,共同构成了家庭关系的原子核。而男人是什么呢?是在原子核外不断游荡的电子,随时都有可能被甩出去。从当下看,离婚率上升,大部分孩子都是母亲在带,母子关系最为亲密。所以这个趋势是非常明确的。

  家庭里面,法律强调的是公平。我国为什么不实行分别财产制,就是因为男女地位还不平等,所以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女性地位的提高,这个制度也很有问题。女性在家里做家务,男的出去挣钱,女方就能分到一半,这看起来是公平的。但从整体来看这也是有区别的,你嫁给一个大款,你不上班干家务,可能就能分到巨额财产,而你嫁个穷光蛋,再怎么干家务,可能也分不到钱。这就是所谓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所以平等是相对的,从目前我国来看,婚姻家庭立法还是要强调保护弱者,因为弱者仍然是妇女。

  北京西城区法院有个统计,425个离婚案件,只有7个案件认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为什么呢?有两个原因,一是举证太难,二是过错的范围太窄。我认为通奸和嫖娼也应纳入赔偿范围,只要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就应该赔偿。但要不要追究,取决于对方。

  建言

  配偶权应写进婚姻

  郭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认为,应当将配偶权写进我国的婚姻法。”郭刚律师称,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而在我国法律中,这一块目前尚没有予以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衍生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明确。

  郭刚称,他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发现,涉及虚假诉讼、虚假债务日趋增多。在离婚时,夫妻一方拿着巨额债务的凭证,要求分担共同债务,而另外一方对此毫不知情,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很多时候无法甄别,对于此类现象,建议法律予以明确。

  重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李凊:省政协委员、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常务主任

  李凊律师建议,重建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她在代理一件案件中,女方因车祸造成二级伤残,无法照顾家庭也无法尽到妻子的义务。丈夫为此提出离婚,并承诺离婚后给予女方生活上的照顾,但法院从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判决不予离婚。李凊认为,婚姻关系应当名副其实,而这段婚姻关系因妻子身体的原因已经名存实亡,从人性角度出发,法院在充分考虑到对女方经济帮助的前提下,判决双方离婚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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