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解决,第一次不判决离婚,只能六个月后另行起诉了
向法院起诉离婚,符合如下条件法院一般会判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记得必须拿出证据来。
一、补充感情破裂的情形:
1.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凡与前述《婚姻法》规定的情形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分别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除上述的硬性指标外,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判断。因此,需要针对夫妻感情恶化、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小孩谁抚养更为有利等方面进行证据收集工作,以便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目前,我国对于离婚问题,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性、维护妇女及儿童利益,在司法中处理得比较慎重,第一次诉讼离婚一般会尽量调解和好。当然具体的案子会具体判断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二、第一次起诉,一审普通/简易程序的审限分别为六个月/三个月,若第一次不判离,则在没有实足证据支持下,建议不要上诉,等第一次的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再行起诉,则判离的可能性就很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