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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厦民认字第3号
申请人李某某(LONGXIANG CHEN),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
2009年12月25日,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密歇根州伊顿县巡回法院对ROBERT J SHOULDICE 与李某某离婚一案于2008年4月3日作出的编号为07-1601-DO的离婚判决,该案判决主文包含如下内容:宣告原告ROBERT J SHOULDICE 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终结,以及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申请人提供了美国密歇根州伊顿县巡回法院的编号为07-1601-DO的传票及起诉书、离婚判决书,该离婚判决书经美国公证员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领事认证。该离婚判决书载明“本离婚判决书由伊顿县巡回法院书记员归档后生效”,而该法院书记员于2008年10月3日证实该判决书已归档。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密歇根州伊顿县巡回法院书记员于2008年10月3日证实编号为07-1601-DO的离婚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办理了有关判决书及证明文件的公证和认证手续,该离婚判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美国密歇根州伊顿县巡回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的并于同年10月3日开始生效的编号为07-1601-DO的有关解除ROBERT J SHOULDICE 与李某某婚姻关系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锦 清
审 判 员 曹 发 贵
代理审判员 陈 林
二O一0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宗 良
附本案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