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6年第2期)
二、
如果这样的户口簿被其他非同户人占有或掌控,该户口簿记载的同户居民起诉要求返还的,则可以受理。
二、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引起的纠纷是否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是否“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是用人单位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原有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上海市企业单位在改制、转制中的问题,并非当事人之间根据自由协商确定、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民事纠纷。因此,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被告可否申请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是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相对比较特殊,被告可能就是权利主张者,而原告则可能相当于上诉人,但不一定是权利主张者。对原告可能借诉讼拖延时间而转移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财产申请保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如何参照适用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公告、答辩、上诉期间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第三十八条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民事案件中,向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期间应参照《纪要》规定执行。
港、澳、台当事人的答辩、上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29号)复函明确对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答辩、上诉期限,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民事案件中,港、澳、台当事人的答辩、上诉期限应为30天。
五、死亡赔偿金是否属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以后,侵权行为人对其****属进行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属。”因此,死亡赔偿金宜作为死者****属的财产,不宜作为死者的遗产,债权人无权要求死者家属以取得的死亡补偿金偿还债务人的生前债务,死者家属同意的除外。
六、当事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否可在二审时提出的
诉讼时效抗辩是当事人的抗辩权,不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的,应当视为其放弃该抗辩权利。
七、涉及转让个体出租车运营权纠纷,以及离婚或分家析产纠纷中要求分割个体出租车运营权价值的纠纷,能否调解或者判决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出租车运营权属政府特许经营的范围,不是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处分的财产权益。个体出租车经营权(目前主要是“沪AX”、“沪BX”牌照)的转让必须经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许可,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当事人就个体出租车的运营权转让达成调解协议,要去法院予以确认,或者起诉要求判决出让方履行转让义务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此类协议属于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的协议。在没有办理批准手续以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已经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的,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直接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仍然坚持以协议为依据起诉的,应当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离婚或者分家析产纠纷当事人,要求分割个体出租车运营权价值的,可以就该运营权包含的经济利益进行分割。法院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目前,上海市交通局已将个体出租车价值评估有关事宜统一委托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地址在黄浦区福州路108号),由运营权享有者向其他有权分割财产者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可以判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出租车运营权达成协议,且已经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的,也可以比照前款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