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规定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导致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较大。常见情况: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或其他原因,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 “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硬是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钟涛律师提醒处理对策:
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
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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