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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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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常住户口“公共户”有了实有地址 婚姻变化而无处落户的可入“公共户”

时间:2011-8-2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上海常住户口“公共户”有了实有地址 婚姻变化而无处落户的可入“公共户”


最新版的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原则和落户条件已经确定,与老办法相比,本次新的“公共户”落户将有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将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与此同时,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也可落“公共户”。据悉,“公共户”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去年12月的“人户分离”属地化管理试点方案中,首次提到了“公共户”的概念,此前出台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已经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新“公共户”有实有地址
  上海警方昨天专门发布了《通知》,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公安派出所将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而“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公共户”将被定期清理检查
  据悉,“公共户”的日常管理将非常严格,公安派出所“公共户”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立户,统一归入“90”段号。公安派出所对已设立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集体户”必须在清理的基础上,对确仍需过渡的统一归入“公共户”内。而已设虚拟地址或设在公安派出所地址的“公共户”在本年度内清理完毕。
  公安派出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公共户”内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对“公共户”人员间有亲属关系的,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记事”栏内记载“公共户”人员户内亲属的称谓、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公安派出所还将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公共户”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
  公安派出所也将定期对“公共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其书面承诺,直接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上海警方还表示,各公安派出所将严格执行“公共户”的设立和落户条件规定,杜绝不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落户“公共户”的情况发生。
  “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2、相关证明
  (1)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2)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3)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4)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6)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7)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办理流程
  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解读
  “公共户”有没有户口簿?
  “公共户”没有户口簿,但是可以办理身份证,在有需要出示户口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开户籍证明。
  若有人接收还能当“公共户”吗?
  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其书面承诺,直接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公共户”所在地在何处?
  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可否故意入“公共户”
  碰到过有把房子卖了想入“公共户”来申请廉租房的人,但是民警会有审查机制。在发现后,民警拒绝了他的入户要求并让其自己想办法解决户口问题。
  专家
  现实中无处可落户的情况很多 对户籍制度改革影响不大
  本报讯 记者 刘昕璐
  长期在社区基层工作的“老娘舅”柏万青一听这个话题,连用三个“多”来感叹现实中无处安放户口的情况。
  柏万青举例说,她知道有个外来媳妇,户主是其婆婆,但是家里一些兄弟阻挠,致使媳妇的户口虽然符合落户上海条件但始终无法迁入。同样,现实生活中,假设因为离婚,房屋产权判给男方,男方拒绝再留女方户口,那么,如果女方还能将户口迁往娘家还算好,不然户口从原居住地迁出,却无法迁到新的居住地,从而只能放在自己身边而形成自管户口,这也是俗称的“袋袋户口”。作为一个“老娘舅”,柏万青坦言,因为户口问题而形成的家庭矛盾在现实中不在少数。此外,也存在一些赌徒把房子输掉,房屋拆迁等造成无法落户的现象。
  “其实,这确实是个头疼的问题,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如果没有一个好办法解决,既不能让当事人安心,也不利于人口的管理。”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如是指出。
  王大犇表示,集体户口多是指有工作单位挂靠的,公共户口与其是两个概念,通俗地说,是把一些满足一定条件而过去散落的户口安放在一处,这样,对于人口管理有好处的同时,也能保障公共户口人员的相关社会福利。不过,王大犇认为,这一《通知》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影响不大,主要还是解决本市现有的一些问题。
  案例
  李小姐:可以了结无处入户的委屈
  在听到有“公共户”一说后,李小姐百感交集,她终于可以了结自己无处入户的委屈。
  2008年,新上海人李小姐和前夫黄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打拼在上海购置了一套房子并成功落户。但好日子还没过多久,2010年夫妻双方就因为性格不合等多种原因感情破裂,最终走到了婚姻的尽头,女方净身出户。离婚后李小姐突然发现,自己竟然没有地方落户口了。“本来我是从单位的集体户口转入房子里的,现在没了房子,户口不知道安哪里?”李小姐说,她无法把户口重新迁回单位,也没有亲戚在上海,只好到处找朋友帮忙。然而,当得知自己家里要多进一个户口后,朋友们纷纷面露难色,而前夫又催着她把户口迁出去。在四处求人无果后,李小姐听人说,要么买房子,要么没办法。现在,李小姐知道有了“公共户”后,对记者表示,自己准备择日去办理试试。“以前没有听到过"公共户"一说,现在可以去派出所问问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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