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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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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该由谁来偿还?

时间:2011-8-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案情: 

    20088月,社某丈夫闵某一人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开设一家名为夏尔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资金流转不景气的时候,同年12月闵某以其公司名义分别向金某、尹某分别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093月闵某因车祸身亡。4月期间金某、尹某多次催促社某偿还借款,社某认为:借款为公司所借,应该找公司偿还,社某个人没有偿还义务。于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社某偿还。

 

律师分析:

    丈夫开设一人公司妻子是否具有所有权?

    第一种意见:公司虽然是以闵某投资注册,但是社某是妻子,因此夏尔美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义务承担该债务,

    第二种意见:公司的债权债务属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但公司依法存在,该纠纷应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待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接管公司后,再进行协商,如果不成,再起诉。如果借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坚持立案或已经受理,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

    笔者认为,夏尔美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义务承担该债务。从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夏尔美公司的所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夏尔美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不能因法定代表人的自然死亡而死亡,它可以依据公司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续存活于社会。但是它也许会因为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死亡条件或情形,最终法定形式而灭亡。由于夏尔美公司是以闵某的个人名义依法成立的,金某、尹某的债权应该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其妻子社某(在此不考虑继承关系),起诉被告主体还是该公司,而不是社某。夏尔美公司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从依法设立之日起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之日止归夏尔美公司所有。

    因此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合法产物,但是,就该案件的情况,是不常见的,但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可是,公司法没有对本案例的情况发生情形制定相关规定,致使一些纠纷难以解决。公司法只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事宜作出规定即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对于一人公司的个别性,没有具体规定,这样就涉及如下几种情况的纠纷:1、一人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情形的;2、一人公司出现多个继承人,对公司继承份额发生争执、推举法定代表人问题,以及由此改变公司股东性质等问题;3、一人公司出现困境,面临倒闭,继承人不愿意接受继承的。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第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规定的解散情形的,或者公司出现困境,面临倒闭,继承人又不愿意接受继承的,应该告知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现债权人可能实现的权益。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不协助破产程序的,可以指定相关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完成依法破产,保护公司的员工利益、国家税收、债权人的债权偿还等顺利实现。第二,出现继承人对公司继承份额发生争执、推举法定代表人问题,以及由此改变公司股东性质等问题,又不积极履行公司义务的,将所有继承人及公司列为被告,如出现新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普通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否则,按照上述第一建议处理,若出现资不抵债情形,则与继承人的家庭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存在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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