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在不知道另一方股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合法有效的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
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账户信息是保密的,公民个人不可能调取另一公民的股票帐户、交易信息。要调取这些信息,通常需要法院的介入,而法官一般不太会亲自到证券公司调取,需要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调取。在调取的过程中,要同时调查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因为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将现金通过转账或者柜台打入该账号内,同时炒股者也还有另外一个股票账号,因为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是呼应的,所以如果炒股者要购买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股票帐户里就多出该份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户内资金量增加。如果炒股者想提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所以在申请法院调查的过程中,要一并调查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打印出一份详细的对账单,这样在获知账户余额的同时也可以查明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关于转移、隐匿股票资金账户内财产的问题,如果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的时间很长,这期间很有可能炒股者会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套取现金,取出后予以转移、隐匿。但是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所以对账户内的资金流动情况,银行方面是很清楚的。而在上海,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打出资金对账单,看到账户内资金数额的流动情况,因此,隐匿行为得呈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并不排除像本案那样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性,需要多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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