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案情:原告吉某(女)与被告张某某1992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2005年起因被告张某某与某女来往密切,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08年2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张某某名下的养老保险费4.2万元。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名下的养老保险费4.2万元根据利益平衡原则,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2.1万元给予原告吉某。
[评析]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官在衡量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是否是个人特有的财产,若不能作出肯定的判断,那么该财产就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归共同所有财产。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严格说来不是同一概念,人们在说法上往往混同,养老保险费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而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在退休后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根据司法解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疑问,但是,夫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就本案分析认为,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符合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另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归入国库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转变为由国家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两者财产性质的一致性,所以,养老保险费虽然不能现时取得,但是属于夫妻共同期待的一种财产权益。本案法官对养老保险费分割,本着利益平衡,在司法操作层面上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的其他财产中扣除,符合法律精神和常理。
【案例2】
案情简介:
原告:尹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刘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尹某与刘某1998年4月结婚,2004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刘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尹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作了分割。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尹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尹某想起,刘某尚有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没有分割。遂于200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尹某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卡作为证据。
被告刘某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到社保部门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不能当作共同财产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对诉讼请求中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清单,刘某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法院判决:刘某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先行向尹某支付18726.4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将来才能得到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下列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具体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出资问题等,其中对养老保险金,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的养老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支付的方式,可有多种方式。本案法院判令被告判决书生效后即给付,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减少以后支付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种方式时,等到被告刘某实际取得该养老保险金后再向原告支付,这种方式判决生效与实际履行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可操作性不大。
【人寿保险如何分割】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养老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仅仅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
TAG: 养老保险金 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 退休领取 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