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钟涛律师按: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引起广大结婚男女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对婚前房产,婚前房产,夫妻共同房产等方面比较在意,那么钟涛律师推出系列解读司法解释专题,为广大读者分析法律,剖析案例,解答疑惑。
【案例】
小王和小李2010年登记结婚,登记后,父母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上边写了儿子小王的名字,婚前由小王还贷,那么如果离婚,此套房产如何分配呢?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读】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和另一方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婚后共同还贷,此部分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均等分割。
本案中,小王父母在婚后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房产属于小王个人所有,但是婚后还贷本金以及升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进一步延伸,假如,此套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此房产属于夫妻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比例要根据婚姻法一般原则,出资比例等综合来分割了。
网站声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