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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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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无能、性生活不和谐是离婚的理由吗

时间:2011-8-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性无能、性生活不和谐是离婚的理由吗


案例一: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后,发现张某性能力弱,随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某拒不承认性能力弱,也拒不接受检查,不同意离婚。
  案例二:田某(男)与刘某(女)是夫妻,一天田某发生车祸导致半身不遂并丧失了性能力,刘某虽然在田某发生车祸之后有寻找了多名性伴侣,但仍在一年后以田某性无能起诉要求离婚,田某以刘谋对夫不忠实提起反诉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三:王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后因王某有死精症而长期没能有后代,夫妻关系日渐淡化,王某心灰意冷之际有了婚外情,张某发现后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王某拒不承认有婚外情。
案例四:我们俩经人介绍恋爱,三个月结婚,彼此都觉得对方很适合自己。我结婚4年了,老公人很优秀,对父母好对我好,能赚钱脾气还好。我们生活条件不错,说心里话和老公谁看见都说是一对壁人可是,因为老公性无能,我们没有性生活。

事实证明除了性,我们俩在想法上性格上生活上没有一点矛盾。请问律师,如果我要起诉离婚的话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义务的内容是夫妻应仅仅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因此说夫妻性关系不协调是法律上的离婚理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将“因性无能、性失谐等”归结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对于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阳痿者或性冷淡,并不严重影响性生活的,则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除了那些为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或者本人承认的性无能者,其他的“性病”都要由法医对其性能力进行鉴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愈的可能,对于难以治愈的方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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