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判离婚吗?需要聘请律师吗?
钟涛律师按: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判离婚。这就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
【客户疑问】
请问钟涛律师第二次起诉法院就能判离婚吗?
2010年1月我起诉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7月份我找她协商,她就避而不见,电话不接。半年我再起诉至法院,这次起诉能判离婚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还明确规定只要满足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其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其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其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其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法院才能判离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判决未准予离婚的,对于第于次提起离婚的,如果夫妻分居满1年才视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应准予其离婚请求。
无论第几次起诉,都是要求感情破裂,感情是否破裂,由法院认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四个标准予以确认:
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
实践中,很多人也认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能判离。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只能说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二次又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可能性比较大。但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不一定就必然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法院也不一定非的判离。法官在遇到以下情况,即使属于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有以下情况,也会慎重考虑是否判决离婚:1.军人;2.住房困难;3.有特别生活困难;4.情绪激动易激化矛盾;5.老年人离婚。
【法条依据】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离婚案件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