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时拥有多套房产时,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时间:2011-3-1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 点击:次
夫妻同时拥有多套房产时,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案例38】
郑先生和胡女士结婚后用经营所得购买了多处房产,现
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俩人因种种矛盾无法调和而面临离婚。
目前俩人在北京拥有两套房产,分别价值150万元和250万
元;在上海拥有一套房产,价值150万元;在广州拥有一套房
产,价值100万元。问:俩人离婚后房产应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郑先生和胡女士分割房产的条件大致相当。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双方均认可上述房产的价值,并能就分配方案达成一
致,则只需互相找补差价即可。比如由朗女士取得北京的两
套房产,郑先生取得上海和广州的房产时,则胡女士应补偿郑
先生75万元。若由胡女士取得北京的小套房产和上海的一
套房产,郑先生取得北京的大套房产和广州的一套房产,则郑
先生应补偿胡女士25万元。
如果双方能就房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但不能就房产价
值达成一致,则可采取作价补偿方式,即就四套房产的价格委
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后,由获得较高价值房产的一方按照房
产差价的一半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不能就房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放
弃房产所有权,则可采取竞价取得方式,由对各套房产出价高
的一方取得该套房产,在四套房产通过竞价分配结束后,按照
竞价时的价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比如郑先生以155万
元和245万元竞得北京的两套房产,而胡女士以160万元和
120万元竞得上海和广州的房产,则郑先生应补偿胡女士60
万元。
如果双方均不愿意取得个别房产,则对于该部分房产可
采取拍卖分割方式,由双方平分所得价款。比如,对于双方均
不愿意取得的广州的房产予以拍卖后,若扣除拍卖费用后所
得价款为90万元,则郑、胡每人可分得45万元。
【案例38】
郑先生和胡女士结婚后用经营所得购买了多处房产,现
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俩人因种种矛盾无法调和而面临离婚。
目前俩人在北京拥有两套房产,分别价值150万元和250万
元;在上海拥有一套房产,价值150万元;在广州拥有一套房
产,价值100万元。问:俩人离婚后房产应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郑先生和胡女士分割房产的条件大致相当。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双方均认可上述房产的价值,并能就分配方案达成一
致,则只需互相找补差价即可。比如由朗女士取得北京的两
套房产,郑先生取得上海和广州的房产时,则胡女士应补偿郑
先生75万元。若由胡女士取得北京的小套房产和上海的一
套房产,郑先生取得北京的大套房产和广州的一套房产,则郑
先生应补偿胡女士25万元。
如果双方能就房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但不能就房产价
值达成一致,则可采取作价补偿方式,即就四套房产的价格委
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后,由获得较高价值房产的一方按照房
产差价的一半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不能就房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放
弃房产所有权,则可采取竞价取得方式,由对各套房产出价高
的一方取得该套房产,在四套房产通过竞价分配结束后,按照
竞价时的价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比如郑先生以155万
元和245万元竞得北京的两套房产,而胡女士以160万元和
120万元竞得上海和广州的房产,则郑先生应补偿胡女士60
万元。
如果双方均不愿意取得个别房产,则对于该部分房产可
采取拍卖分割方式,由双方平分所得价款。比如,对于双方均
不愿意取得的广州的房产予以拍卖后,若扣除拍卖费用后所
得价款为90万元,则郑、胡每人可分得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