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时间:2011-3-3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 点击:次
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案例55】
朱先生于2002年4月出资78万元购置了一套商品房。
2003年10月朱先生和徐女士结婚。2006年4月朱先生和徐
女士感情破裂,徐女士搬出居住。在俩人分居期间,朱先生将
该房屋出售,得款110万元。徐女士闻讯后,要求将其中的
3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问:徐女士的要求有法
律依据吗?
【分析解答】
徐女士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套房产属于朱先生
180婚恋中的房产问题
的个人婚前财产,且一直用于自住,并没有用于投资。房屋的
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徐女士对此并无
贡献。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
物所有人。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
物所有人朱先生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
所谓“万变不离其宗”。个人的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出售,其因市场行情变化、原物交换价值上升而产生的
增值部分,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
所有之财产,故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对此,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个人房产出
售后的增值部分归属时,需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
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
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案例55】
朱先生于2002年4月出资78万元购置了一套商品房。
2003年10月朱先生和徐女士结婚。2006年4月朱先生和徐
女士感情破裂,徐女士搬出居住。在俩人分居期间,朱先生将
该房屋出售,得款110万元。徐女士闻讯后,要求将其中的
3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问:徐女士的要求有法
律依据吗?
【分析解答】
徐女士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套房产属于朱先生
180婚恋中的房产问题
的个人婚前财产,且一直用于自住,并没有用于投资。房屋的
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徐女士对此并无
贡献。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
物所有人。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
物所有人朱先生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
所谓“万变不离其宗”。个人的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出售,其因市场行情变化、原物交换价值上升而产生的
增值部分,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
所有之财产,故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对此,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个人房产出
售后的增值部分归属时,需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
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
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