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房产分割>要离婚,婚前财产须分得一半 >

要离婚,婚前财产须分得一半

时间:2011-7-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结婚前,合肥的张先生要求妻子写下一份保证书,如果以后是妻子提出离婚,妻子的婚前财产张先生就可以分一半。15年后,妻子王女士提出离婚,而张先生则带着保证书向法院请求获得妻子婚前财产的一半。
  结婚前,王女士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1995年两个人要结婚时,张先生要求王女士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如果由王女士提出离婚,王女士的婚前财产张先生可以分得一半。王女士当即按要求写下保证书一份,言明婚后如由自己提出离婚,婚前财产双方各分一半。
  从2010年开始,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
  张先生向合肥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专线进行咨询。“我当时也是看她有诚意才和她结婚的。现她提出离婚,是不是应该按照婚前保证书所写,履行诺言,将婚前财产与我平分?”
  而王女士则认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约定无效,而且只约定了自己的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对张先生的财产进行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婚前财产不应与张先生平分。
    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王女士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结婚,说明双方针对王女士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王某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只是双方没有严格的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对此项约定进行确认,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依此,张先生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财产。
  
http://www.yaoup.com
. TAG: 诉讼离婚 财产分割 上海法院 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