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按照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孳息,属于产权所有权人所有,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随着2010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草稿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房,产权登记为一个人,婚后还贷,离婚时应该考虑还贷数额占总付款比例情况,来确认升值部分应该补偿给另一方的份额大小,由此确认了对房产升值部分应该予以补偿。
【案例1】
刘女士今年31岁,在市区某企业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她和老公相识相爱,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次年儿子出生。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婚姻亮起了“红灯”。目前,离婚成了唯一选择。
最近,她和老公准备协议离婚,对孩子的抚养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却遇到了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原来在婚前,她老公花了28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用作婚房,其中她老公付了18万元,余下的10万元办理了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偿还了这10万元贷款,现在房子已升值到90多万元。他老公认为,此套房子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应该归他拥有。而她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夫妻共同偿还了10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也应共享。
“和老公沟通了很多次也没有结果。我究竟有没有权利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刘女士想得到一个肯定的答案。
律师认为,因为该房产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该律师还说,对于增值的部分房产分割,按市场现价进行估算,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男女双方可自行约定一方得到房产,另一方得到经济补偿(由得到房产的一方给付)。
【案例2】
2006年,塘沽的薛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了部分房款后,余下的房款向银行按揭贷款,在婚前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1月,薛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可是去年9月,薛、赵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产生了异议。赵女士认为,房屋是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况且现在房产已升值,自己应按现价分割整套房产。薛先生却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只同意将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款80000元的一半分给赵女士,至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仍归自己所有。
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毫无疑问,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系财产投资性、主动性的增值,对于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中,房屋在薛先生和赵女士离婚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行为。薛先生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他应给付赵女士婚后还贷总金额的一半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
【法律条文】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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