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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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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增值部分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时间:2011-7-3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客户咨询】

婚前男方出首付贷款买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婚前男方偿还贷款,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房产升值部分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如果夫妻离婚时房产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那么女方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

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钟涛律师认为对于增值的部分房产分割,按市场现价进行估算,遵循贷款和出资比例的原则来分割升值部分。男女双方可自行约定一方得到房产,另一方得到经济补偿(由得到房产的一方给付)。

【法律条文】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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