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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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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时间:2011-7-2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钟涛律师按:近期离婚案件咨询中,不少客户想钟涛律师询问,婚前个人购买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婚后个人还贷,离婚时房产升值部分另一方有权分割吗?并且他们有的案件已经闹到法院,有的正在协商,有些律师援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来主张房产升值部分的分割权。钟涛律师结合实际案例,讲解最高法院如何判决离婚时房产升值部分分割情况,同时驳斥有些律师的业务能力,以便读者混淆观点。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等财产,如果因为市场升值,任然归个人所有。

2、 因为这个增值部分属于孳息,孳息随着原物所有权走。所有权属于个人,孳息当然也是属于个人,且是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故和另一方没有关系,无权要求分割。

3、 同时,对于不同家庭不用的财产形式,高院另行规定,如果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则属于共同财产。

4、 那么就产生另一个疑问:如果证明婚后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产生,另一方对此有贡献呢?

5、 实践中,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结婚后,夫妻一方还贷,必然减少了家庭存款,失去了投资其他财产的机会,并且夫妻双方日常生活中共同对房产进行修葺维护,属于共同经营行为,因此主张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 有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看法,夫妻购买房产首要目的是为了居住,投资只是附属的目的,当然如果你有2、3套房子那当然可以认为是投资,但是,如果夫妻仅仅只有一套房子,居住是首要的,并不能认为是经营行为,夫妻离婚的时候此套房屋一般也没有出售,增值部分仅仅是假设,如果房产在分割之后迅速贬值,那么对于拿房子一方是很大的不公平。而法院并不能将此行为一定假设为经营行为,故此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不宜分割。

7、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公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稿第六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 另一方对咨询后者增值有贡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另一方主张分割房产升值部分,那么其必须居住证明增值部分其有贡献,此证明是有困难的。从而导致各个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

 

9、如果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另一方有权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持肯定态度的。不过此解释尚未生效。

 

钟涛律师提醒,按照目前上海法院的判决,大部分认定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个人,另一方无权分割,但是将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旦实施,那么另一方肯定有权分割。但是每个家庭的财产情况都不一样,证据也不一样,故具体案件还是要聘请律师具体分析,避免财产分割出现纠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提醒】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是草稿,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是其中透露出的立法意图很明确,给现在法官审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明确方向,法官也可以大胆的判决支持,但是很多律师的观点有点落后,没有与时俱进,还不知道可以主张分割升值部分。

 

 

【法条】

 

沪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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