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张某于200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均同意离婚。1999年6月19日,朱某签订购买位于某小区3号楼601室房屋的合同,购楼价为135000元,并于2001年办理了房产证。该房屋现价为600000元,朱某在婚前交纳的购房款为: 100000元,占房屋购买价的75%左右,其余房款办理了贷款手续,双方认可婚后偿还贷款35000元。经法庭主持调解,朱某与张某就该房产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评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某小区3号楼601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这就涉及到离婚后如何分配按揭房产的问题。
本案首先要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结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应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双方为该房产支付的银行按揭款及利息部分款项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本案最终要确定按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无论是一方在婚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者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按揭房、婚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都应当是婚前购房的一方。理由是婚前一方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按揭房,而且已经进行了房屋登记,明确其为房屋所有人,因此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时仍未取得房产证,但由于婚前购房一方因签订购房合同已经取得一种债权,该债权应当属于个人债权,在经过房屋登记后,该债权也转化为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另外,在按揭房仍未还清银行贷款时,由于银行是与婚前的一方签订按揭合同,如果法院改变按揭人即改变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有可能损及银行的利益。故本案例中房屋应当归并给朱某所有。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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