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做出终审判决。
2003年3月登记结婚,戴某与陈某于2001年10月认识。2004年生育一女孩。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导致双方离婚。
首期付款人民币8万元,婚后共同购买一房产。贷款30万元分20年按月付款。双方于2005年初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共同购买的房产已支付的首期款和局部按揭款归女方所有,剩余按揭款由女方每月支付;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男方由2008年5月开始支付小孩子抚养费,双方再无其他财富或其他纠葛。
女方认为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太低,双方签订协议后男方拒绝去料理离婚协议。于2005年2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判决女方拥有房产所有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准予双方离婚,女方抚养小孩,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女方应该把共同购买的房产的首期款的一半4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男方,女方在付清房产所有按揭款后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根据女方的请求,案情以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对《离婚协议》效力认定错误,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实际履行,一审法院根据该协议做出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小孩1000元的抚养费明显过低,且男方每月收入至少为6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本律师接受女方的二审代理。男方应该支付的抚养费在1360-2040元之间,因此女方请求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于法有据。三、一审判决女方一次性支付房产的首期款的一半40000元给男方,逾期将支付双倍利息,这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件中要做出有利于维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判决原则.一审判决将使女方和小孩无家可归,丧失维持正常生活的条件.因此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女方可以应该支付给男方的房产首期款折抵男方应该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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