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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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子女的选择,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直接抚养,有利于子女健康生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夫妻离婚。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生长明显有利的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对子女健康生长有利,四、子女随其生活。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有利于子女健康生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