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诉讼离婚中涉及分割有公婆他人名字才房产原则
夫妻在恋爱结婚的时候,谁也没有料想到以后会感情破裂,离婚分手。曾经的海誓山盟都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演变为愤怒和气愤,和和气气分手的也有,吵吵闹闹分手的也有,闹上法院诉讼离婚的也不少。
那么在夫妻诉讼离婚过程中,因为房产权证上有公公婆婆或者其他人的名字,此房屋按照什么原则分割呢?可以将他人作为被告调解或者判决呢?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钟涛认为。夫妻离婚诉讼中涉及他人共用财产的情况,不论是房产还是财产都不能直接追究其他被告进来,而是告知原告另案再起诉解决。
【案例分析】
2007年,上海的李小姐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公婆出资买下一套张杨路707号乳山一村的老公房一套,产权证登记为公公、破婆、丈夫、妻子的名字。房产价值200万。
现在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矛盾,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矛盾重重,原告李小姐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如何处理此套房屋呢?
【上海钟涛律师解答】
对此套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李小姐等待离婚案件结束之后另案起诉。而不能把公婆作为被告拉进离婚诉讼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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