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私营企业得到迅猛发展,家庭财产也很多元化,夫妻公司、家族企业已经成为居民投资经营、创造财富的一个途径,同时,随着百姓生活的富裕,资金的充足,不少夫妻依靠家庭创办公司,取得股份,进行经营,获得巨大的财富,成就了一番事业。
但是,当婚姻出现危机,事业比较面临影响,特别是夫妻离婚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经营分配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影响和危机。钟涛律师在上海办理离婚案件多年,涉及不少家庭诉讼离婚公司财产分割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实际难点,分析如下。
【案例分析】
孙大状与李小小系浙江温州人,一个地方,是老乡。1992年随着浦东开发来到上海,在浦东新区张江地区创业,孙大状出资6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孙大壮持股40%,李小小从不参与公司经营。现在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有以下几个问题:
【争议焦点】
1、 公司资产如何分割,股权价值如何分割?
2、 公司没有上市,股权只是登记在工商局,并且李小小并不太懂公司经营,其他合伙人也不同意外人参加进来,夫妻之间公司股份如何分割呢?
3、 如果负责经营的一方转移财产,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如何应对?
生活中夫妻家庭持有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
(1)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企业,股东只有夫妻2个人。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
上海夫妻诉讼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的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当然是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股东出资后,拥有的只是公司的股权,夫妻股东只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本,属于公司的资产,按照规定,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那么夫妻离婚分割公司股份的时候,到底是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还是婚姻法的规定呢?如何分割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公司股份也不例外。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公司股权离婚分割时,可以分为几种方式:
(1)公司股权归一方所有,出资购买下一半的股权给另一方,实际分割时根据夫妻更有能力经营的一方取得公司经营权。
(2)夫妻双方各自持有股份,共同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和分红,夫妻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转让登记。
(3)如果夫妻一方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时候要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给另一方,那么必须购买下这部分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股权转让。
(4)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取得公司股权,那么还可以选择对公司进行清算或拍卖,就拍卖所得现金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第七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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