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老公与老婆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前,老公的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作为婚房居住使用。 2008年由于城区改造动迁的原因,老公取得了位于城郊的三居室安置房。 2009年8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对该安置房的归属及分割发生争执。
【钟涛律师分析】
1、 本案争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老公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3、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在对原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与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故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老公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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