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起诉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妇女的原则进行分配。法院判决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分为下列几个: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就是说,只要是夫妻结婚去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股权、彩票、遗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论工资高低、收入多少,离婚是都应该一人一半,平均分割,但是明显属于个人专属的生活用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开公司的,出资的一方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股权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股权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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