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隐私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续存期间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有无外遇,有无隐疾等个人的信息进行调查。这就必然要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如相识方式、恋爱过程、收入状况等。虽然有的当事人对公开此类信息持放任甚至积极的态度,但是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违背本意,不得不公开这类隐私。
如有的夫妻系先同居,后登记;有的夫妻原互为第三者等。而且,同一事实,一方可能认为是隐私,而另一方则未必。如一方有外遇,外遇一方不愿为人知,而无过错的对方却积极期望为人知,以便得到舆论的支持和法律的救济。在法庭质证阶段,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有可能侵害到对方的隐私权。
如出示被对方殴打至伤的身体照片、证明对方疾病的病历资料、证明对方外遇可能的图片书信等。在法庭辩论阶段,由于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随时有发生宣扬对方个人隐私的可能性。
这些情况,如果发生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虽然被披露,因属于在合法的范围内,不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将其展示于其他旁听人员,则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对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形成了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