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客户咨询】
请问:
1.法院是怎样认定家庭暴力的?
2.是必须是长期持续的吗,还要造成很严重的伤害吗?
3.如果次数不多,伤害也不重,是软组织挫伤,可以认定是家庭暴力吗?
4.起诉离婚,如果不能认定是家庭暴力,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认定是感情已经破裂?
5.如果判离婚了,可否再次起诉被告之前的暴力行为为故意伤害?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的因素,受害者寻求救济的情况并不乐观,这其中有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心理的束缚,有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的尴尬,当然,社会控制手段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也是重要的原因。
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首先,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其次,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第一,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第二,对于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对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经常、持续实施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体和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又多发生在家庭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取证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定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保留好自己受伤后的原始记录和确切的伤情,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证据意识不强,在寻求救济时不能得到相应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被告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认定家庭暴力,应视情节为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伤害对方的一种行为,只要被告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第四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只有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上述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
【钟涛律师解答:】
1、一般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负责举证,有证据就可以认定。
2、家庭暴力不一定是持续的,一次较为严重的暴力一样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可以认定。具体看你的证据情况和法院的具体认定了。
4、感情破裂,一般是参照婚姻法地三十二条第二款的5种情形进行掌握。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可以另行起诉,也可以一并起诉。根据人身赔偿解释和精神赔偿解释,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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