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与林小姐曾是恋人,两人于2006年7月同居期间惠州购置了一套房屋,首期8万元是林小姐支付,银行按揭25万元,由张先生承当,房产证落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后2009年4月,两人分手,但由于分割房屋问题,双方惹起矛盾,林小姐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两人共同购置的房屋。问:张先生与林小姐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属于共同财富吗?本案中的林小姐有权益请求分割共同购置的房屋吗?假如在同居期间共同买房,应当留意什么法律问题?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钟涛律师以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房产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卦、转让和消灭,经依法注销,发作效能。即房产等不动产以注销公示为准,房产证上所署的名字是谁,谁就有该房屋的一切权。本案中,房产证落在张先生名下,该套房属于张先生个人财富。假如林小姐有证据证明首期是本人支付的,张先生应当返还首期款给林小姐。但是关于房屋的增值局部,仍属于张先生个人一切,林小姐无权分割。
在我国,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维护。关于分居期间获得的房产,无法依照婚姻法规则的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分割。关于同居分手后的房产纠葛,由于常常只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而并非书面协议证明房产的权属,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一旦引发法律纠葛,可能无法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因而,倡议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屋的,最好能签署同居期间财富协议,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并留意保存好证据,如尽量经过银行支付款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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