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离婚分割共同债务案例
<span style=\"FONT-SIZE: 14pt\">提示:在离婚诉讼中,触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纠葛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本站律师前不久代理的一个离婚诉讼案件中,呈现多个连环诉讼,触及到多起债务告离婚以后的前夫妻,请求前夫妻共同承当所谓的共同债务。在诉讼中,债权人即被告与被告之一即前夫相互配合、想方设法请求女方承当共同债务。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在十分艰难的诉讼中,尽力从被告和其前夫陈说中找出漏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所谓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承当此债务。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触及离婚的几个共同债务诉讼中均获胜。下面是其中一个案例的代理词。
代理意见
尊崇的审讯长、审讯员:
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则,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史某肃与史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和史某清与史某的借款法律关系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范畴,本案不宜兼并审理
本案中,实践上触及到两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是史某向史某肃借款20万元,二是史某向史某清借款50万元,而二者属于不同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能够兼并审理。
而且,被告的诉求不分明,其请求出借7万元,到底是各出借被告几钱款不明白。
二、被告当庭陈说被告陈某晖没有和史某一同到被告家借款,陈某晖关于借款是不知情的。被告在事实和理由中陈说是被告由于运营需求而提出借款,但是到了庭审的时分,又改称是“家庭运营”艰难而借款,真实无法自圆其说。
三、被告史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开端,史某陈说借款是出借给陈某海的借款,后来又说是借款出借给女儿欠款(说出借陈某海的欠款是女儿出借给史某的),利息是三分,另外50000元给陈某媛读书。首先,史某关于借款的用途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第二,他的解释不契合正常逻辑,他女儿史某玲不断和他一同生活,而且还是史某运营的公司的挂名股东,怎样可能借三分的高利息钱款出借给本人的女儿呢?第三,陈某媛2005年就曾经大学毕业。说2006年在借款给她读大学是明显谎话。
四、作为离婚诉讼衍生出来的夫妻共同债务诉讼,法院对此的认定都是十分慎重的
从代理人提交给法庭的案例来看,能够晓得,主张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一方,必需证明借款的详细用途,以证明是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史某离婚诉讼中,提出数额庞大的共同债务,(而其目前运营一个公司,而且公司近千平方米的厂房还出租,仅仅租金一年就十来万元)最后都是没有得到法院认可,这也阐明法院在认定此类问题的慎重态度和高度担任的工作肉体。
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告提出的诉讼不能够兼并审理,被告陈说陈某晖不知情借款,史某无法证明所谓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恳求法庭驳回被告关于陈某晖的诉求,以维护作为妇女和弱者的陈某晖的合法权益,免其在有生之年不在承当额外的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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