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设立的公司股份的升值部分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按:现在是商品经济时代,个人开设公司的越来越多,而且有不少家庭只是有一方设立公司,经营公司,那么,当离婚的时候,股份如何分割呢?
【客户咨询】
我和老公2007年在浦东新区南汇惠南镇登记结婚,婚后有一个儿子,今年2岁。2009年我父母出钱以我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公司,我是股东,董事长,公司经营一直也是我在负责,老公没有参与过。
我们由于性格不合现在准备离婚。请问钟涛律师,这公司的资产该如何分?投公司股份升值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想要2岁的儿子,该怎么样去争取呢?谢谢钟涛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2岁以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2岁以上的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孩子成长生活更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归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婚后成立的公司,出资是你父母出资,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视为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经营资产增加的部分也是属于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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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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