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房产分割>一方婚前拆迁安置所得承租使用权房,婚后买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婚前拆迁安置所得承租使用权房,婚后买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1-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一方婚前拆迁安置所得承租使用权房,婚后买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按:上海市在城市不断发展中,从1980年开始就进行了不少拆迁,一直到现在,95年以前,很多拆迁之后分配的是使用权房,承租人是父母或者其他人。在1994年上海市实行个人买下公房产权之后,有不少家庭将使用权房变为售后公房,有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有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肯定是共有财产,那么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呢。是否如有的人说的那杨;这是我婚前动迁的房子,和你没有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199983在闵行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结婚至今已有11年。位于闵行区xxxxxx室的房屋,婚前由被告承租,在结婚后,即2000710,由原告出资买下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现在原被告离婚了,被告说房子是婚前拆迁所得使用权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              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分割。

2、              此房屋在结婚前确实属于拆迁安置所的,但是当时是使用权房,使用权不同于产权。如果当时安置的是产权房,那么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使用权只有使用权,而法院分割房屋是要分割使用权房的,判断房屋是否共同财产的标志是看产权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

3、              使用权房在婚后买下产权,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昏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 TAG: 一方婚前拆迁安置所得承租使用权房,婚后买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