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拆迁安置所得承租使用权房,婚后买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按:上海市在城市不断发展中,从1980年开始就进行了不少拆迁,一直到现在,95年以前,很多拆迁之后分配的是使用权房,承租人是父母或者其他人。在1994年上海市实行个人买下公房产权之后,有不少家庭将使用权房变为售后公房,有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有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肯定是共有财产,那么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呢。是否如有的人说的那杨;这是我婚前动迁的房子,和你没有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 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分割。
2、 此房屋在结婚前确实属于拆迁安置所的,但是当时是使用权房,使用权不同于产权。如果当时安置的是产权房,那么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使用权只有使用权,而法院分割房屋是要分割使用权房的,判断房屋是否共同财产的标志是看产权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
3、 使用权房在婚后买下产权,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昏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