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房产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1-12-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解释(三)》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如今房价高涨,买房几乎要动用一般家庭大部甚至全部的财产。结婚之初由父母出钱买房,碍于情面又不好意思指明是单独赠与自己的子女,因此离婚时按照夫妻财产共同分割,这样将极大的损害了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利益,有失公平原则,也过分加重了一方的生活负担。因此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诞生的。
第二款可以视为是对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一种按份共有制度,这样也更合理,更公平,便于法官裁量。
三、真实案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我也参与过依照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审理的离婚案件,其中遇到了新的问题。
张三(男)与李四(女)的一场离婚诉讼,我作为男方的律师代理人。两人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50万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50万。离婚时女方要求将全部价值100万的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就是说女方要分一半走。而男方父母向我表达了他们的意思,第一首付是由他们付的,第二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应该依照解释三第七条归男方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并未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是全款还是部分款项,如果全款自不必说,但是只付了首付而余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是不是房屋还归男方所有就没有明确说明。女方律师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认为不适用解释三第七条,因此要求平均分割房产。
在认真分析了解释三的条文之后,结合《民法通则》和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和解释三第十条,我方认为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首付款50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归男方所有,婚后还贷50万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房屋产权归男方,由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贷款及相应增值5万,共计30万元,分两次付清。
男方对此判决表示满意,极大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http://www.yaoup.com
. TAG: 新婚姻法 司法接受三 共同财产 转移财产 升值补偿 婚前房屋 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