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二人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的同时弥补女方人民币50万元。凭本婚姻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一部法律刚出台的时候,法院的法官们通常会将其严格地作为处置案件的依据,自我发挥的可能性不大。但在该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因为疑难案件的呈现,大家就往往会对该法律的含义发生出各种各样的理解与争议。再到后来,上级法院不会熟视无睹,而会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包括开会制定具体规定、出台指导案例等,使该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最终变得稳定、统一。鉴于此,建议正在离婚的当事人认真学习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向银行贷款80万元购买了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已达50万元,房产已升值一倍。婚后二人曾签署书面财富协议,约定女方占有房产一半的份额,但一直没料理变卦登记手续。2011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弥补女方已偿还贷款的一半即25万元。女方虽同意离婚,但对房产的分割与男方意见不同。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已偿还的贷款该如何补偿?房产增值局部又该如何分割呢?这些在离婚财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后,终于有了统一的解决规范。近日,本离婚律师通州区法院就顺利处理了前面所讲的这个案件。
根据本律师代理男方的代理意见认为:1虽然二人婚后就房产签订了夫妻财富协议》但因未料理变卦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公证,依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该协议并未生效,男方有权撤销赠与,因此该房产仍属于男方所有;2男方应就已归还贷款弥补女方50万元;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既已施行,且已对上述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法院理应严格依照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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