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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离婚律师 出庭代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张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支付首付款40万,贷款60万购买了位于望京地区的一套婚房。每月归还贷款5千余元。2010年2月二人感情恶化,张先生搬进去开始与刘女士分居,自己的收入由自己管理并不再负担贷款的归还。刘女士为了保住房子便以自己的收入独自归还直至离婚诉讼的2011年9月,期间刘女士独自负担归还的贷款共计9万5千元。庭审时,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负担其中的一半即4万7千5百元。作为离婚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本婚姻律师当庭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即是二人虽然分居,但并未签订有书面《夫妻财富协议》或《夫妻分居财富协议》故二人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刘女士用自己的收入归还贷款依然要视为用夫妻共同财富归还。对于本离婚律师的观点,刘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休庭前,该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建议原告刘女士能与我方就财富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间接重申了本律师关于分居期间夫妻离婚财富观点。无奈原告刘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依然执迷不悟,坚决要求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