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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黄先生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出庭参与了诉讼。庭审中的重点即是二人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黄先生违约再婚就要无偿将房产过户给余女士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卦、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规定。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男方违约再婚就要无偿过户房产给对方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但因该条件限制了一方的婚姻自由权,故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黄先生再婚的行为是完全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余女士无权借此要求无偿取得黄先生的房产。
最终,上海法院采用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以离婚协议中有关一方再婚的约定违法而无效为由,采纳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由本案可以看出,并非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情况下所签定的离婚协议就一定合法有效,关键还要看协议约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基本权利。本案就是由于双方的协议侵犯了黄先生的婚姻自由权而导致该约定无效。